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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中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90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0年3月1日原、被告相识,××××年××月××日双方在市中区民政局领了结婚证,由于双方了解较少,婚后经常因小事大打出手。被告以前曾有过离家出走一年的经历,2012年1月2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听说又在外面成家了,原告多次寻找未果,现原告与被告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被告王某乙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由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路街道办涝坡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月9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兹有我村村民王某乙于2012年1月2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证、村委会证明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被告自2012年1月2日离家出走至今已超过3年,应认定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王某甲请求离婚,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王某乙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公正审理和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300元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冯 维审 判 员  赵 伟代理审判员  葛洪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