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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高开行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郁有翠诉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迎宾路派出所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有翠,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迎宾路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高开行初字第169号原告郁有翠,女,193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沈阳市。委托代理人李陆军,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熙亮,男,195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东湖街****号*******号。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迎宾路派出所,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37号。负责人姜南,男,系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何健,男,系该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何欢,女,系于洪分局法制大队民警。原告郁有翠诉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迎宾路派出所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郁有翠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2012年3月22日沈阳市公安局发布沈公部(2012)69号《关于我局部分派出所更名的通知》,将于洪分局黄海派出所更名为于洪分局迎宾路派出所。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黄海派出所已于2012年3月22日名称变更为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迎宾路派出所,故原告起诉被告应为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迎宾路派出所。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有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董楠代理审判员  陈曦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