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彭纪合与韩翔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纪合,韩翔,刘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彭纪合,男,195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韩翔,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刘苇,女,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韩翔。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槐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翔、刘苇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逄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