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皋开民初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赵某与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开民初字第1414号原告赵某。被告万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汤美珠人民陪审员  曹刘娟人民陪审员  周远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邢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