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开民初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赵某与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开民初字第1414号原告赵某。被告万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汤美珠人民陪审员 曹刘娟人民陪审员 周远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邢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