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淄刑执字第1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盖伟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盖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刑执字第1415号罪犯盖伟,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2007)东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盖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07年2月6日起至2019年2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7年8月9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0年8月6日、2012年11月9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5年4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盖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盖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二次,嘉奖一次,被评为2012年监狱级、2013年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盖伟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盖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盖伟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审 判 员 尹世忠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