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7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罗远福与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局,罗远福,卢天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72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局,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象山南路22号。法定代表人:邹显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建新,广东航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薇,广东耀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远福,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代理人:陈林华,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振民,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卢天勇,住四川省古蔺县。上诉人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局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4)穗花法民一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局的委托代理人张建新律师、韦薇律师、被上诉人罗远福的委托代理人陈林华律师、原审被告卢天勇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被上诉人罗远福与原审被告卢天勇之间存在非法用工关系的认定错误,导致案件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4)穗花法民一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杨晓航审 判 员 魏 巍代理审判员 何润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淑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