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清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贺万祈与被告杨吉财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万祈,杨吉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清民初字第249号原告贺万祈,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杨吉财,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万祈与被告杨吉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贺万祈经本院通知后,既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案件受理费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建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