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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执民字第2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翁建旺、刘庆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翁建旺,刘庆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20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负责人:金建英。被执行人翁建旺,现乐清市���桥镇嘉禾花园1幢1908号。被执行人刘庆荣。本院在执行(2015)温乐执民字第20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翁建旺、刘庆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翁建旺、刘庆荣均下落不明,在银行无存款记录,被执行人翁建旺的房产已查封但有抵押无法处置。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本院已在电视台上予以曝光。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的512129.77元及利息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故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乐执民字第20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员连新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伟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