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屏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倪钗妹与陈发连、苏维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钗妹,陈发连,苏维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屏民初字第206号原告倪钗妹,女,汉族,1961年7月19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陈发连,男,汉族,1973年01月01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苏维翠,女,汉族,1975年12月29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原告倪钗妹与被告陈发连、苏维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春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钗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发连、苏维翠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2月1日,被告陈发连向原告借款40000元,该借款由被告苏维翠提供保证担保。后原告向两被告催讨上述借款,但两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给原告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之相关规定,请求:一、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该款利息(利息从2014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发连、苏维翠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发连于2014年2月1日向原告倪钗妹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4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苏维翠作为保证人在该借条上签字。上述借款本息,被告陈发连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的身份证、借条以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明,并经本院审查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陈发连于2014年2月1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事实清楚。涉案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但应给予被告合理期限。被告在原告起诉后,仍未还款,可视为原告给予被告的还款宽限期已满,现原告请求被告陈发连偿还借款40000元及该款从2014年2月1日起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苏维翠未约定保证方式与保证期限,应视为本案借款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因本案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现原告向被告苏维翠主张权利,要求被告苏维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予以支持。被告陈发连、苏维翠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发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倪钗妹借款本金40000及该款利息(利息从2014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苏维翠对上述第一项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被告陈发连、苏维翠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春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良芬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