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执字第2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关雄与黄贤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雄,黄贤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214-1号申请执行人关雄,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黄贤俊,男,195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新厝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关雄与被执行人黄贤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莆民终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黄贤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贤俊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黄贤俊在国内有未了结的民事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关雄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限制被执行人黄贤俊出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关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和《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执行人黄贤俊出境,并扣留其有效出入境证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郑勇斌执行员 林振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