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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民初字第00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郭利萍诉宝鸡星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李长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利萍,宝鸡星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李长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0843号原告郭利萍,女,1988年6月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被告宝鸡星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经二路。被告李长吉,男,1994年8月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人民街。原告郭利萍诉被告宝鸡星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李长吉劳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娟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郭利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宝鸡星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李长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利萍诉称,其于2014年8月26日在宝鸡星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人行政文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拖欠原告两个月工资4425元未结,2014年12月15日公司经理李长吉书写了借条一张,约定2014年12月31日前先还2000元,剩下的2015年1月31日前结清,如过期未结,加500元违约金。但之后联系不到李长吉。2015年1月,原告向渭滨区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李长吉接到劳动部门电话后,打电话威胁原告,故请求判决:由被告结清所欠工资及违约金共计4925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宝鸡星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李长吉未答辩。本院认为,2015年1月16日,原告郭利萍就被告宝鸡星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其工资4425元一事向宝鸡市渭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该局于2015年3月27日向宝鸡星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宝渭人社监理字(2014)第12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该公司5日内支付郭利萍工资4425元。2015年4月17日,该局向宝鸡星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要求宝鸡星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宝渭人社监理字(2014)第12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并告知逾期未履行义务的,该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原告的诉讼请求行政机关已经处理,原告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不应予以受理,依法应当驳回原告郭利萍对被告宝鸡星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李长吉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利萍对被告宝鸡星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李长吉的起诉。诉讼费5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娟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