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华民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华民初字第00073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颜建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一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