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诉前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立军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立军,牟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诉前保字第47号申请人张立军、男、1972年10月18日生、汉族、无业、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牟长春,现年38岁,现住扶余市。申请人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驾驶的号夏利牌轿车车籍及营运档案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牟长春所驾驶的号夏利牌轿车车籍及营运档案予以查封。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张显峰所有的坐落于扶余市三岔河镇李家店村的房屋档案予以查封(房屋产权证号为:吉房权扶农字第20041**号)。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在银行的存款10000元予以冻结(账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景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季海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