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丁民初字第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汪某甲与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甲,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丁民初字第0299号原告汪某甲,男,1971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白泥塘煤矿职工宿舍******号,身份证号码:3202231971********。法定代理人汪某乙。被告倪某。原告汪某甲与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2015年5月14日汪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汪某乙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汪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汪某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汪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卫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