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虎法执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唐淑荣申请执行陆海波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淑荣,陆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虎法执���第775号申请执行人唐淑荣,女。被执行人陆海波,男。本院在执行唐淑荣申请执行陆海波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公积金存款35077.00元交付申请人,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3)虎刑初字第6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泽民审 判 员 孙春林代理审判员 刘文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文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