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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虎法执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唐淑荣申请执行陆海波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淑荣,陆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虎法执���第775号申请执行人唐淑荣,女。被执行人陆海波,男。本院在执行唐淑荣申请执行陆海波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公积金存款35077.00元交付申请人,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3)虎刑初字第6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泽民审 判 员  孙春林代理审判员  刘文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文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