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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执字第1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元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范成德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元芬,范成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1019-1号申请执行人杨元芬,女。被执行人范成德,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的(2015)翠屏民初字第275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或冻结被执行人范成德的存款358474元;二、如被执行人范成德的存款不足划拨、冻结数额,则扣留、提取其相应数额的收入;三、如被执行人范成德划拨、冻结的存款及扣留、提取的收入仍不足执行,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