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9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原告杭锦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祁广明等5人借款合同纠纷冻结账户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锦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祁广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944-1号原告杭锦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70142545-8。法定代表人余强,理事长。被告祁广明,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锦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祁广明等5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锦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祁广明在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予以冻结。原告杭锦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登记在其名下的办公楼(杭房权证产字第10**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杭锦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祁广明在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二、查封登记在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下的办公楼(杭房权证产字第10**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海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朝 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