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东法执恢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何建军与阮惠好偿还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建军,阮惠好,张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东法执恢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何建军,男,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惠东县人。被执行人:阮惠好,女,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惠东县人。被执行人:张少强,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惠东县人。申请执行人何建军与被执行人阮惠好、张少强偿还借款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作出(2012)惠东法民一初字第1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少强名下的房地产,担保人何某生提供其名下丰田牌小汽车(粤LUXX**)作担保。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少强已向申请执行人何建军偿还30000元。经询申请执行人意见,表示自愿放弃对剩余款项的追偿,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执行。对担保人提供的查封担保物应予以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2)惠东法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解除本院(2012)惠东法民一初字第12-1号民事裁定书对担保人何某生名下丰田牌小汽车(粤LUXX**)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振华审 判 员 黄贤军代理审判员 贺大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赖运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