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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4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刘敏与常振海、孙向前、贾军汉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404-2号申请执行人刘敏,女,1968年4月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常振海,男,1964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孙向前,女,1968年7月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贾军汉,男,1973年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本院在执行刘敏与常振海、孙向前、贾军汉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郑黄证民字第10465号公证书和(2015)郑黄证执字第000999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常振海、孙向前、贾军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常振海、孙向前、贾军汉三名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1日前按公证书内容履行义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向前名下有股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孙向前名下股票。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