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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干民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李波与徐爱明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波,徐爱明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干民初字第451号原告李波,男,成年,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徐爱明,男,成年,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波与被告徐爱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波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波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润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聂国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