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干民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李波与徐爱明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波,徐爱明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干民初字第451号原告李波,男,成年,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徐爱明,男,成年,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波与被告徐爱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波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波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润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聂国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