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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初字第00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长沙正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正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0819号原告长沙正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石人村13组。法定代表人邹正龙,负责人。被告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兴城社区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邹建成,负责人。本院受理原告长沙正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长沙正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告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正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潘智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肖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