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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一终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史岩与洒龙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洒龙泉,史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一终字第4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洒龙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岩。上诉人洒龙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3)岱民初字第2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洒龙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鸿雷代理审判员  张晓丹代理审判员  陈 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泽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