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一终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史岩与洒龙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洒龙泉,史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一终字第4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洒龙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岩。上诉人洒龙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3)岱民初字第2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洒龙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鸿雷代理审判员 张晓丹代理审判员 陈 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泽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