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志远恒忠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李文杰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志远恒忠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李文杰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99号原告志远恒忠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仙居路218号1幢215室A座。法定代表人王明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文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志远恒忠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远公司)与被告李文杰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志远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志远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志远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已由志远公司预交),由志远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艳丽审 判 员 吴诗佳人民陪审员 秦迪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