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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屈某某、熊某某申请执行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某某,屈某某,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225号申请执行人熊某某,女,194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屈某某,男,194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熊某某丈夫。被执行人秦某某,男,195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郑县濂水镇濂水村*组。申请执行人熊某某、屈某某申请执行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初字第0058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秦某某应偿还给熊某某、屈某某借款人民币42500元,但被执行人秦某某没有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熊某某、屈某某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秦某某一直下落不明,本院对秦某某的银行存款、家庭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秦某某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认可上述情况属实,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南执字第002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熊某某、屈某某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汉军审 判 员  李 凡代理审判员  刘 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