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二初字第01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金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耿少敬、王玮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金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耿少敬,王玮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二初字第01974号原告辽宁金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张桂霞,总经理。被告耿少敬,女,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王玮建,男,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金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耿少敬、王玮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金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4元减半收取2202元,由原告辽宁金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洋人民陪审员 宋翠文人民陪审员 贾玉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邢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