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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二初字第01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金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耿少敬、王玮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金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耿少敬,王玮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二初字第01974号原告辽宁金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张桂霞,总经理。被告耿少敬,女,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王玮建,男,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金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耿少敬、王玮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金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4元减半收取2202元,由原告辽宁金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洋人民陪审员  宋翠文人民陪审员  贾玉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邢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