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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执行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郑春生与王连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郑春生,王连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362号申请执行人郑春生,男,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王连樱,女,住福州市晋安区。申请执行人郑春生与被执行人王连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晋民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春生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连樱履行了56000元执行款。本院认为,由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晋民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雄俊执行员  罗剑锋执行员  高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美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