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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余举生与余奎、余伟光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举生,余奎,余伟光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120号原告余举生委托代理人潘娜,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余奎被告余伟光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举生与被告余奎、余伟光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举生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举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举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余举生负担。审判员  杜丹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兰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