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余举生与余奎、余伟光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举生,余奎,余伟光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120号原告余举生委托代理人潘娜,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余奎被告余伟光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举生与被告余奎、余伟光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举生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举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举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余举生负担。审判员 杜丹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兰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