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汉阳执字第007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邵荣胜与郑有敢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荣胜,郑有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汉阳执字第00773-3号申请执行人:邵荣胜。被执行人:郑有敢。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鄂汉阳执字第00773-2号的裁定,冻结了郑有敢在银行存款人民币41129元,现因本案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郑有敢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1129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林勤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