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初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唐云明诉李新吉、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云明,李新吉,邓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1351号原告唐云明,男,生于1968年7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严光华,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新吉,男,生于1972年1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邓丽,女,生于1967年3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云明诉被告李新吉、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云明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云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云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唐云明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吴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