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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初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唐云明诉李新吉、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云明,李新吉,邓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1351号原告唐云明,男,生于1968年7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严光华,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新吉,男,生于1972年1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邓丽,女,生于1967年3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云明诉被告李新吉、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云明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云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云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唐云明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吴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