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07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与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07063号原告王×,男,1949年10月16日出生。被告殷×,女,1947年1月29日出生。原告王×与被告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丽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诉称:我与殷×于1974年1月19日登记结婚,1978年3月28日生育一女王×1。我们的婚姻系父母包办,双方感情基础不好,婚后也没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自2007年起双方分居至今,夫妻感情早已破裂。诉请判决与殷×离婚。被告殷×辩称:我和王×已经结婚四十一年了,我的青春都献给他家了,我照顾了婆婆二十三年,婆婆是我养老送终的,现在他家所有的亲戚朋友都不赞成我们离婚;虽然王×对我这样,但我心里一直有他,对这个家也特别有感情;现在我全身都是病,去年做过手术,上个月还住院了,大夫都说不让我受刺激。综上所述,我不愿让他离开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王×与殷×于1974年1月19日登记结婚,1978年3月28日生育一女王×1。王×自述双方于2007年分居至今,殷×对此不予认可。2014年5月,王×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与殷×离婚,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判决驳回了王×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现王×再次诉请判决与殷×离婚。另查,2015年3月18日至同年3月31日,殷×在北京海淀医院神经内科住院治疗,出院诊断证明书显示其患有后循环缺血、高脂血症、动脉粥样硬化、脂肪肝、房性期前收缩(房性早搏)、2型糖尿病。上述事实,有结婚证、(2014)丰民初字第08669号民事判决书、出院诊断证明书,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感情破裂方能离婚。王×与殷×已结婚四十余年,应已建立较为稳定的家庭关系。现王×第二次诉请判决与殷×离婚,但考虑殷×对家庭的贡献及目前的身体状况,本院对王×的离婚请求暂不予支持。此外,本院尚需指出,婚姻和谐需双方共同维护,夫妻之间应彼此尊重、理解、包容、信任与支持。希望双方能早日化解矛盾、互敬互让、相互扶持,共同安度晚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王×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丽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铭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