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民监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荣德春与高佰福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民监字第5号原审原告荣德春与原审被告临清雪驰服装有限公司、临清市鲲鹏实业有限公司、高佰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聊民一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审查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调解书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陈正飞审判员 吴艳锋审判员 于景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