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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民监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荣德春与高佰福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民监字第5号原审原告荣德春与原审被告临清雪驰服装有限公司、临清市鲲鹏实业有限公司、高佰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聊民一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审查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调解书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陈正飞审判员  吴艳锋审判员  于景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