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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绵阳市中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韶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中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韶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923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中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刘韶凤,女,汉族,生于1978年,现住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受理绵阳市中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4)涪民小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韶凤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韶凤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红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海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