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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鲤民特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与被申请人陈碧云、苏自来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补正)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陈碧云,苏自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鲤民特字第8-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负责人李芬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史振华,男,住福建省泉州市,该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吴秀玲,女,住福建省泉州市,该行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陈碧云,女,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申请人苏自来,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2015年4月22日对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作出的(2015)鲤民特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5)鲤民特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第3页第12、13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应更正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辜伟隆审 判 员  林大华代理审判员  蔡扬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出 征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