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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执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郭孝琴与沙从兰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孝琴,沙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136号申请执行人:郭孝琴,女,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宋店乡。被执行人:沙从兰,女,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六民一终字第0063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沙从兰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沙从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沙从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沙从兰账户存款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玉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