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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徐法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陈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徐法刑初字第13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广东省徐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徐闻县南山镇长乐。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5日被羁押,同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29日再次被羁押,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闻县看守所。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检刑诉字[2015]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华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在徐闻县××镇××村委会蔬菜市场旁边李某租住的平楼内贩卖90元毒品麻古、冰毒给吸毒人员李某、殷某。同日7时许,公安民警在该平楼内将被告人陈某和吸毒人员李某、殷某抓获,从被告人陈某身上扣押一部粉红色直板手机,从吸毒人员李某住处的桌子内扣押1小包疑似k粉、1小颗疑似麻古、1小包疑似冰毒,从吸毒人员殷某身上扣押一部黑色直板触屏手机。经鉴定,其中上述1小包疑似k粉净重0.14克,检见海洛因成份;上述1小颗疑似麻古和1小包疑似冰毒共净重0.95克,检见甲基苯丙胺成份。另查明,从被告人陈某身上扣押的那部粉红色直板手机是供其贩卖毒品的通讯工具,也是其本人的财物;从吸毒人员李某住处的桌子内扣押的1小颗疑似麻古、1小包疑似冰毒均是被告人陈某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殷某的毒品,但另外1小包疑似k粉是被告人陈某携带来到现场的。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涉案物品的照片,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相关通讯记录,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殷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并被缴获毒品海洛因0.14克、甲基苯丙胺0.95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无异议。鉴于被告人陈某庭审时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量刑建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考虑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9日起至2015年7月5日止。先行羁押的23日,已予以折抵。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海洛因0.14克、甲基苯丙胺0.95克,贩毒通讯工具粉红色直板手机一部,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 六审 判 员 杨 成人民陪审员 吴 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威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