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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彬执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彬执字第0026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被执行人李某,女.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彬民初字第00967号民事判决书,判处:一,李某返还张某彩礼26900;二,张某返还李某金项链一条和金戒指一枚;三,张某返还李某陪嫁物,张某承担诉讼费75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未自觉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某利人张某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且多次给被执行人李某做思想工作,自觉履行了全部案款,同时领回了其陪嫁物及金项链和金戒。申请人张某已将案款26975元领回,执行费304元由李某承担,案件执行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4)彬民初字第009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孝民审判员  李金刚审判员  罗立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池西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