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执恢字第2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谢尚再与邓德苗、王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尚再,邓德苗,王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执恢字第298-3号申请执行人谢尚再,男,汉族,户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被执行人邓德苗,女,汉族,户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被执行人王李,男,汉族,户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申请执行人谢尚再与被执行人邓德苗、王李欠款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深中法民一终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邓德苗、王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邓德苗、王李支付执行款人民币911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邓德苗、王李在深圳市和其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两地的财产进行查询,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案件财产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需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海涛审 判 员 刘 锐人民陪审员 李 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