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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商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山东宏原钙业有限公司诉临沂方杰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宏原钙业有限公司,临沂方杰贸易有限公司,孙春芹,张永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720号原告山东宏原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洪飞,经理。被告临沂方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法定代表人孙春芹,经理。被告孙春芹,女,汉族,1989年9月9日出生,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张永强,男,48岁,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宏原钙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方杰贸易有限公司、孙春芹、张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临沂方杰贸易有限公司、孙春芹、张永强所有的银行存款XXXX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临沂方杰贸易有限公司、孙春芹、张永强所有的银行存款XXXX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路晓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金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