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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632号原告张某,女,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李某,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樊耀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林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