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城民一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嘉峪关嘉宏劳动就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君竹、王生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峪关嘉宏劳动就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君竹,王生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城民一初字第452号原告嘉峪关嘉宏劳动就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君竹。委托代理人王晓红(被告之母)。被告王生福。委托代理人王晓红(被告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峪关嘉宏劳动就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君竹、王生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意见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嘉峪关嘉宏劳动就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峪关嘉宏劳动就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825元,由原告嘉峪关嘉宏劳动就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运兴人民陪审员 凌 莉人民陪审员 马丽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