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多寿松与大连大田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元瑞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多寿松,大连大田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元瑞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970号原告:多寿松。被告:大连大田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伟业西街19号3单元一层2号。被告:元瑞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多寿松诉被告大连大田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元瑞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多寿松撤诉。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建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