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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民一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井柱与被告周光海、长春市照宝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井柱,长春市照宝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周光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一初字第117号原告王井柱,男,1975年2月5日生,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被告长春市照宝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被告周光海,男,1965年2月7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案由: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井柱与被告长春市照宝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周光海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井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井柱提出对被告长春市照宝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周光海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井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王井柱负担525元,剩余525元由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办理退费。审判长  李佳宏审判员  李洪涛审判员  赵洪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怀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