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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0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颜承涛与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04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颜承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129号建津里29门110号。负责人梁泉,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猛,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泰丰工贸大厦B座。法定代表人刘文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猛,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颜承涛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4)辰民初字第3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颜承涛又于2015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颜承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颜承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颜承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邢小鹏审 判 员  高良栋代理审判员  张玉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乐附:本判决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