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诉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跃除与被申请人蒙城县远程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跃除,蒙城县远程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诉保字第15号申请人:李跃除,女,汉族,1966年8月21日生。委托代理人:朱文鑫、冯贤宝,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蒙城县远程运输有限公司,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庄周乡望月新村。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李跃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财产100000元。申请人李跃除应当在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谭大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王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