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湖州经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建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经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建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民初字第588号原告:湖州经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白鱼潭路东白鱼潭小区物业办公室二楼。法定代表人:谢雪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荪,该公司主任。被告:郑建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经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建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经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州经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经典物业管理有��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建琴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原告湖州经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利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陶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