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三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青岛瑞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瑞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三初字第100号原告青岛瑞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法定代表人杜吉水。委托代理人杨小星,即墨七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周健。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瑞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瑞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408元,减半收取8204元,由原告青岛瑞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审 判 长 刘敏惠人民陪审员 许凯峰人民陪审员 成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