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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蒋富珍与陈宁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富珍,陈宁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秀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蒋富珍。被执行人陈宁斯。申请执行人蒋富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秀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陈宁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0900元,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秀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文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