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少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许某某同居抚养关系子女抚养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许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少民初字第76号原告刘某某,女,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庄秋香,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某,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许某某同居抚养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2015年5月14日原告刘某某以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某某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许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黎爱香审 判 员 赵文慧人民陪审员 武雪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一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