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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刑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裘梅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梅珍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普刑初字第51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裘梅珍,女,1976年12月19日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嵊县,文盲,无业,户籍地本市雪松路458弄216号301室;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戎兴旺,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金融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裘梅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戴书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裘梅珍及其指定辩护人戎兴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至2013年4月间,被告人裘梅珍租借本市武威路1082弄36号103室作为办公室,冒用上海智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以对外经营小额贷款等为由,以高额月息为诱饵,采用以个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出具借条的方式,向被害人孙某甲、邓某、胥某、许某某、方某某、夏某甲、黄某某、夏某乙、周某、刘某甲、陈甲、杨某某、孙某、曹某、孙某乙、洪某、夏某丙、周某某、皋甲、刘某乙、皋乙、陈某甲、姜某某、陈某乙、孙某丙、陈丙、陈乙、张某甲、刘某丙、魏某某、祝某某、张某乙、周某某、朱某某、虞某某等共计借款人民币1200余万元。嗣后,被告人裘梅���支付给被害人邓某等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并将上述部分借款再转借给李某某(另案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裘梅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某甲、邓某、许某某、方某某、夏某甲、夏某乙、周某、刘某甲、陈甲、杨某某、孙某、曹某、孙某乙、周某某、皋甲、刘某乙、皋乙、陈某甲、姜某某、陈某乙、孙某丙、陈乙、张某甲、刘某丙、魏某某、祝某某、张某乙、周某某、虞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乙、王某某、史某某的证言,借款合同、借条、银行转账凭证、银行明细,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裘梅珍以借款的形式向不特定公众高额揽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控成立。公诉机关当庭认定被告人裘梅珍有自首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可予采纳。指定辩护人建议对裘梅珍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当庭提出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裘梅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5月15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谢 燕审 判 员  陈 肸人民陪审员  戴可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殷轶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