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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杨秀琴与孙巧莉、杜四谋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巧莉,杜四谋,杨秀琴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04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巧莉。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四谋。委托代理人闫亚妮,陕西润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车兆基,陕西润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秀琴。委托代理人李超华,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巧莉、杜四谋因与被上诉人杨秀琴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民初字第02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巧莉、杜四谋于2015年5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孙巧莉、杜四谋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419元减半收取4709.5元,由孙巧莉、杜四谋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焦海林审判员  朱利安审判员  李美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妍 关注公众号“”